欢迎进入阳光网! 时间
设为首页 | 收藏网站
师事务所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下载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企业法(修订版)》2014年
作者:user   时间:2018年05月23日   阅读量:

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企业法(修订版)

2013年12月26日第七届国会第6次全会第024号决议通过

2014年1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065号颁布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一切经济成份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旨在扩大生产力、生产关系,使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壮大,提高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为国家发展做贡献。企业法规定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关企业成立、活动及管理的原则、规定和标准。

第二条 (修改)  企业

企业指个人或法人依据本法以名称、资金、服务、办事处进行企业登记开展经营的组织。企业的另一种称谓是“经营单位”;

第三条 (修改) 定义

本法项下的名词具有以下含义:

1、经营:指为谋利和为社会公益服务而开展某一环节或全部工作的事务,包括从生产环节到服务环节;

2、管制经营类清单:指具有较高敏感性的管制经营类清单如:对国家稳定、社会秩序、民风良俗及环境等,在企业登记前必须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获得批准;

3、个体企业:指产权自主单独1人的一种企业形式,个体企业以企业主本人的名义开展经营并对企业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股份企业:指建立在2人以上出资人共同开展经营、利益分享的合同基础上成立的一种企业形式;

5、无限股份企业:指以相互信任为根本、股东共同开展经营的一种股份企业形式,全体股东对企业债务共同承担无限责任;

6、有限股份企业:指一些股东称之为“普通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另一些人称之为“有限债务股东” 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股份制企业形式;

7、公司:指把资金摊分成每一股等值股份而成立的一种企业形式,股东只对不超过本人未缴纳股值的公司债务负责;

8、有限公司:指股东2人以上且最多不得超过30人的一种公司形式。本法第九十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并且是1人股东的有限公司,称之为“1人有限公司”的情形除外;

9、大众公司:指股东至少有9人以上发起人组成、能够自由转让股份并且可以向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10、公开发行股票:指按法律规定在股市或非股市向公众发行股票。

11、股份:指按本法规定,根据股份企业或公司的性质,分成等值或不等值股的股份企业或公司的资本金;

12、非流通股:指股东不可退股的一种股份;

13、优先股:指股东可以退股、其权利与义务有别于非流通股一种股份;

14、股票:指体现股份企业和股东或持股人在公司内部某项权益的一种重要法律文件;

15、债券:指公司无实物担保的贷款文件,使持券人享有各种法律权利,以此作为按约定获得支付包括利息在内的担保凭证;

16、红利:指在扣除成本、损耗费、各种债务后从股份企业或公司纯利润中分为股东或持股人的现金;

17、席位:指批准召开某一次股东大会与会者的最低人数;

18、商业秘密:指有关某一企业重要的生产工艺、经营或服务方面的资料,一旦被泄露即将对企业的资信和稳定造成损失;

19、清算人:指获法院或企业指派的个人,让其履行集中被撤消或破产企业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向债权人清算并把剩余部分分配给有关企业主、股东或持股人。

第四条  设立企业的权利  居驻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老挝公民、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人包括上述个人的组织有权设立符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企业或参与开展经营。

第五条  开展经营活动中的平等性  为发展生产力、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国、内外一切经济成分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竞争和合作。

第六条  企业的义务  企业有义务按自己的宗旨开展经营活动、持有企业帐户、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遵守老挝的其他有关法规、为国防治安工作做贡献。

第七条  政府对企业权益的保障和政策  政府以制定关税、税收政策、规章、措施、为企业提供信息资料、服务及其他便利的方式鼓励国内、外个人或组织成立企业或参与开展经营,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做贡献。

企业的合法权益如:资金。。。。。。

。。。。。。

 

如您需要完整版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企业法(修订版)》(2014年),

请电话联系:+856 20 22232555(石律师),或加微信:mvpshi